朝阳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3、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不计免赔的险种,肇事车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4、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全责,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自己赔偿。

交强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1、【法律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2、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保险标志和保险单)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费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具体的费用标准由保险监管机构确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1、基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2、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车辆损失险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