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室内财产在理赔时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和室内装饰装潢“在理赔时采取按比例赔偿方法,由于题目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无法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第二题:产生的后果即为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保险法案例(一)

1、案例分析: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

2、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3、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保险案例:篡改年龄骗保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律主观:如果骗保金额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那么根据会判处的刑罚确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普通的诉讼时效是3年,最长的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年,如果时效经过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构成骗保犯什么罪?骗保的数额如果较大的是犯罪,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律分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1、如果张某对该房屋没有保险利益,那么索赔自然不成立。故,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解释则成为了本案两种不同意见分歧的关键。

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制度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衡量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4、我认为,整体考察我国保险法相关内容,我国保险法是同意主义原则,相关问题的困挠已经阻碍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31条4款的规定与第12条有关内容相匹配,涉及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生效时间点问题。

5、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以保险法为准。

车损险赔偿案例

1、我们列举一个案例:假如A车主将车辆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总计20万元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险还有50万元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B车没有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车辆造成损失20万元,A车辆的造成损失15万元。

2、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简介:事故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车损险只赔一半 2014年12月7日,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兴义市鲁屯镇义龙大道长河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和李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有赔偿吗?(附案例说明)

如果老王隐瞒糖尿病病史,成功投保,两年内,保险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解除合同。两年后,老王得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险公司要赔付。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是否有赔 提示:在新版《保险法》实施后,只要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带病投保的客户也可以得到理赔。

《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两年内由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者瞒报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险责任的赔付,两年后则不可以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