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 1、生育津贴条例规定
- 2、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
- 3、生育保险条例
- 4、山东省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生育津贴条例规定
1、生育津贴政策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2、法律主观: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3、法律分析:想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5、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生育保险条例
法律主观: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如何的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 条例相关规定内容如下所述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 女职工 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山东省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